济南市餐饮业价格行为法律规范 为法律规范餐饮业价格行为,引导和促进餐饮业健康有序进展,制定了济南市餐饮业价格行为法律规范,下面是详细内容。 济南市餐饮业价格行为法律规范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餐饮业价格行为,引导和促进餐饮业健康有序进展,保护消费者和餐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法律规范。 第二条 凡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餐饮业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和行政性、事业性以及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均适用本法律规范。 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业价格管理工作。 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辖区内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餐饮业价格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遵循合法、公开、公平、诚信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餐饮业商品和服务定价方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对餐饮企业的行政性、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餐饮业行业协会和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加强价格自律,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第八条 以互联网方式或者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餐饮经营者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鼓舞消费者主动依法知悉餐饮经营者所售商品的内容、规格、价格和提供的服务项目、标准、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十条 餐饮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十一条 提倡并鼓舞餐饮经营者实行明码实价。 国有和国有控股餐饮企业应当实行明码实价。 第十二条 餐饮经营者根据规定可根据行业特点和自身经营条件,采纳标价签、价目表(册、牌)和互联网查询、语音播报以及消费者认可的其他形式进行明码标价。 第十三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根据规定,注明商品的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和价格举报电话“12358”,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内容。 第十四条 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楚、货(项)签对位、标示醒目。 第十五条 商品和服务价格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 第十六条 旅游星级饭店使用中、外文标示商品和服务内容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餐饮经营者应当以人民币标价和计价结算。 第十七条 餐饮经营者应标明菜肴品名、容器规格、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等内容。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