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几点要求锡质监字〔2025〕07 号 各建设(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设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自正式实施以来已有较长时间,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对保证工程质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尚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工作,提高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保证工程质量,现根据建设部、省建设厅有关见证取样送检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规定,结合当前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1.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应遵照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暂行规定》及其它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文件、技术标准执行
2.建设单位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监督手续后,应向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承接该工程质量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递交《见证取样送检人员授权委托书》(见附件表一)
3.从事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的相关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应定期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4.在施工过程中,建设(监理)单位见证人员应根据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应按有关技术标准(法律规范)的规定从检测对象中抽取试样,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见附件表二)5.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委托单位填写全市统一的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取样送检相关人员签字
见证记录应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见附件表三、表四)6.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参加相关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现场试验员(代表)应在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委托单上签字,必要时,其它材料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