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建筑及其附属工程监理合同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xxxXX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XX 煤矿筹备处地面建筑及其附属工程(选煤 厂、瓦斯综合利用、室内水电,消防等)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约: 37907.5 ㎡ 总 投 资:造价约 12841.64 万元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给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① 监理投标书、中标通知书;② 委托监理协议书③ 本合同专用条件;④ 本合同标准条件;⑤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根据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酬劳。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完成。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肆份。委托人:XXXXX (集团) XXXX 煤矿筹备处 (盖单位章) 监理人:贵州 XXXX 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地址:XXXXXXX 特区人民路 22 号(XXX 大厦) 地址:贵阳市 XXXXXXX 路 XXXX 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章)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XXXXXX 特区支行人民路分理处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 XXXX 支行 XXXX 分理处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