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制造型企业销售合同涉税成本控制浅探生产制造型企业销售合同涉税成本控制浅探 摘要:在经济交易过程中,合同是承载经济业务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合同决定业务过程,业务过程产生税收,只有加强业务过程的纳税管理,才能真正规避纳税风险,既不偷税、漏税,也避开多纳税,从而降低税务成本。本文从生产制造型企业角度,将生产制造型企业销售合同可能面临的流转税(主要是增值税)涉税问题从几个方面试着进行了分析,以期共同探讨生产制造型企业销售税务成本控制。 关键词:销售合同;税务成本;混合销售;结算方式 企业在订立销售合同时,销售方不仅要注意从法律角度对合同条款进行设置,以防止在合同中出现一些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也要注意到合同与税收的关系,结合税收进行成本分析,不要因为合同的原因垫付或多缴税款的事情发生,给企业带来资金占用和损失增加的风险,即造成企业税务成本的增加。否则销售合同一旦签订,其后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纳税义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已经确定,无法改变,将可能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 生产制造型企业在订立销售合同时可能面临混合销售与兼营业务的区分、价外费用处理、结算方式的选择、销售折扣、委托代销等涉税业务。正确分析并处理这些涉税行为有助于生产制造型企业税务成本控制。 一、混合销售、兼营业务和收取的价外费用等涉税行为对税务成本影响 正确区分混合销售与兼营业务,合理剥离一些价外费用,可以帮助企业从降低税率方面来降低税务成本。 1.兼营业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增值税税率有17%、13%、6%等几档,企业假如涉及不同税率业务或减免税业务,在订立销售合同时必须区分开来,混在一起打包结算从高适用税率,将会造成多交税款损失。 2.混合销售、价外费用 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假如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