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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霸王条款”无效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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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文档劳动合同中“霸王条款”无效胡小姐辞职后,公司拿出当时双方商定的劳动合同条款而拒付其应得酬劳,一场官司在所难免,法院判决劳动合同中“霸王条款”无效劳动者依法主见自己应得的酬劳,而用人单位却拿出合同条款拒绝支付。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该合同条款为“霸王条款”,判决无效。用人单位拒付工资不服仲栽XX年10月起,胡小姐在本市一家机械公司打工。1年后,由于胡小姐工作努力,公司对她较满足,即于XX年12月31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公司从员工应得工资中每月提留200元,作年终安排;员工受聘期间辞职或辞退,从离职之日起脱离关系,所提留的基本工资与其他应得酬劳全部作为自动放弃,不再享受一切福利待遇。”胡小姐当时对此心存疑虑,但考虑到找份工作不简单,便在合同上签了字。去年6月15日,胡小姐因感到身体不适,工作起来力不从心,便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并始终工作到7月中旬离开公司。但在工资结算时,公司克扣了当年1月至5月的提留工资1000元及1Word文档六七月份的工资1800元。胡小姐觉得公司的做法没有道理,几次催讨,但公司都以合同为由拒绝支付。无奈之下,胡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支持了她的恳求。于是,公司不服仲裁向法院起诉,要求驳回支付工资的恳求。辞职员工当时签约于法无据法庭上,原告机械公司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商定“员工辞职,所提留的工资与其他应得酬劳全部作自动放弃”的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对原、被告双方是具有约束力的。而被告胡小姐则认为双方有关放弃权利的商定违反了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属于无效条款,原告应据实支付被告工资酬劳。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法院认定商定有失公正公正奉贤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是不争的事实,胡小姐理应得到相应的劳动酬劳。原、被告虽然在劳动合同中商定了被告在辞职或被辞退的状况下,放弃被提留的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但是该商定有失公正,变相剥夺了劳动者的权利,属无效条款。据此,判决对原告机械公司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持,并支付被告胡小姐XX年1月至5月的提留工资1000元、6月份工资1360元和7月份工资450元,合计人民币2810元。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至一中院。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律精确,于日前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记者郭剑烽通讯员万剑峰)2Word文档法官点评劳动关系的建立有别于一般民事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地位并不完全公平,用人单位往往处于相对的优势地位。因此,有关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供应的合同文本,作出了应当遵循公正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相应规定。本案中,公司与胡小姐之间签订的上述合同条款,内容明显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违反公正合理的原则,据此应认定为无效条款。其他的合同范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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