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设备管理制度 监控设备治理制度 矿井通风瓦斯监控系统治理与修理制度 1、矿必需建立监测系统,并配备肯定的人员,负责监测装置的治理工作
2、监测人员(包括队干部)都必需经过监测和通风技术专业的培训,经考核发给合格证,方可上岗独立工作
3、矿必需依据煤炭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治理规定》,在采、掘面及按规定需上监测的地点安装各类传感器
4、凡应安设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需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和主机、声光箱、动力开头的安设地点,掌握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掌握区域,等作出明确规定,并绘制系统图,建立维护、使用人员责任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5、应安设装置的采掘工作面或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需由使用单位依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类送通风、机电部门
6、煤矿矿井的采掘工作面都必需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7、装置必需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入井前,经过 48 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前方可下井安装
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
入井安装后要进展运行前各项指标的调试,合格前方可交付使用
井下调试不合格的,必需马上更换或上井检修
8、井下装置要定期维护调试(每隔 710 天由机电科负责进展一次巡回检查调试);调试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调试时应携带标准气样、空气样,便携式瓦斯检定器三者进展校正;调试完毕后,必需认真填写调试维护记录
9、如装置监测人工监测消逝误差后,在测值的 0
2%范围内,应以测值高的瓦斯浓度为准以确保安全
如人工监测平均值与装置监测误差超过 0
2%时,监测人员应准时下井进展校对
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装置
10、瓦检员、放炮员、机电线路工每班至少对所管辖范围的监测装置主支线电缆进展一次外观检查,发觉问题准时汇报调度室进展处理
11、监测装置必需按规定时间检修、调试、校验
12、凡属于装置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