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信访听证办法纪检监察信访听证办法纪检监察信访听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信访工作质量,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依纪法律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促进信访问题有效解决,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中纪委《关于依法依纪法律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第二条纪检监察信访听证,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信访举报事项过程中,以听证会的形式,依据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程序。第三条听证应遵循的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实事求是,依法依纪处理原则;(三)保障信访人和被信访人及证人的民主权利、合法权益原则。第四条听证范围:(一)涉及群体性利益的信访举报事项;(二)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问题;(三)有关部门对反映的问题已作过调查处理和明确答复,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仍不服的信访举报事项;(四)其它需要听证的信访举报事项;涉及党和国家机密、压滤机滤布厂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访人不同意暴露身份,以及可能影响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等信访事项,不适用本暂行办法处理。第二章听证的申请与受理第五条听证由承办信访举报事项的单位,根据听证范围向区纪委、监察局提出申请。第六条区纪委、监察局受理后,组织实施听证;并由信访室制作《信访听证意见书》,拟订信访听证实施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批。第七条区纪委、监察局确定听证参加人员,并在进行听证的 7 日前向参加听证的人员送达《信访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其会议的内容、时间、地点和需准备的相关书面材料。第三章听证参加人第八条听证的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信访举报事项承办人、信访人及其委托的代理人、听证员、记录员和允许旁听的其他人员。第九条听证主持人由区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担任。听证主持人职责:(一)决定进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三)负责确定听证参加人;(四)按听证程序主持听证;(五)询问听证参加人;(六)接收有关证据;(七)维持听证秩序。第十条信访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应当在进行听证会前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集体访应当按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选派不超过 5 名的代表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在听证中与信访人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信访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一)有权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