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统一商法典(一)(1912 年3月1日颁布 1 912 年3月 1 日实施)第一篇 总 则第一章 本法得简称、解释与适用 第 1—101 条 简称ﻫ 本法称为并可被引用为《统一商法典》。 第 1—102条 宗旨;解释原则;通过协议改变本法条款得效力 1.本法应作灵活得解释与适用,以促进本法之基本宗旨得实现. ﻫ2。本法之基本宗旨为: a.使调整商业交易得法律更加简洁、明确并适应现代要求; b.使商业作法能够通过习惯、行业惯例与当事方协议不断获得进展; c。使各州调整商业交易得法律归于统一。 ﻫ3。在本法没有相反规定得情况下,本法各条款得效力可以通过当事方得协议加以改变。本法规定得善意、勤勉、合理与注意得义务,不得通过协议加以排除;但就是,当事方可以通过协议确定履行这些义务得标准。所确定得标准不得明显不合理。 ﻫ4.本法某些条款包含有“除非另有协议"或类似词句,这并不意味着未包含此类词句得其它条款得效力就不可以通过本条第 3 款所规定得协议加以改变。 5.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在本法中,ﻫ a.单数词包含复数含义,复数词包含单数含义; b.阳性词包含阴性含义与中性含义;在可以得到合理解释时,中性词包含任何词性得含义。 第1—1 0 3条 一般法律原则应作为本法得补充ﻫ 在本法没有具体条款予以排除得情况下,普通法与衡平法得各项原则,包括商人法与涉及合同能力、本人与代理人、禁止反悔、欺诈、虚伪说明、胁迫、强制、错误或破产得法律,或其它使合同生效或失效得法律,应作为本法得补充。ﻫ 第1—1 04 条 不作默示废除之解释ﻫ 本法就是一部旨在统一其领域内法律法律规范得一般法.在可以合理避开得情况下,本法得任何部分均不应被认为被本法以后得立法所默示废除。 第1—1 0 5条 本法得地域效力;当事方选择适用法得权力 1。除本条后述另有规定外,假如一项交易同时与本州与它州或它国有合理联系,当事方可以协议选择本州法律或它州或它国法律作为确定她们权利与义务得法律。假如无协议,本法适用于与本州有适当联系得交易。 ﻫ 2.当本法下列任何条款对适用法作出规定时,应按条款之规定适用有关得适用法;相反之协议,只在所规定之适用法(包括冲突法法律规范)允许得范围内才有效:ﻫ 债权人对已售出之货物得权利 第2—4 0 2 条; 银行存款与收款篇得适用 第 4—1 02条; 受大宗转让篇约束得大宗转让 第 6-102 条;ﻫ 投资证券篇中得法律适用问题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