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完善论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完善 摘 要 行政听证制度作为行政程序的核心制度,特别是价格听证制度,是民主制度在我国行政领域的重要体现和重要标志。当下关于价格听证的信任危机愈演愈烈,听证主体群体的单一和“逢听必涨”的怪圈、听证参加人缺乏民意代表性及其遴选机制不科学、听证记录的法律效力不明确、听证缺乏监督机制等成为了热点问题。建立和健全价格听证制度,对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和参加权,增强政府价格决策的“透明度”,确保价格决策机制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民主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从价格听证制度的概念引入,然后分析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当中听证代表遴选机制、听证主持人制度、听证笔录效力以及相应的价格听证监督和救济机制,以我国听证制度存在的不足为依据,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 价格听证 制度 行政程序 作者简介:曾清,浙江凯鼎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 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05-033-02 一、价格听证制度的概念 “价格听证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制定影响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价格之前,申请价格听证一方介绍调价的方案并阐述理由,利害关系人向行政机关表达意见、进行置辩并加以论证,行政机关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采纳其相关证据从而出价格决定的一种行政法律制度。我国价格听证制度是指,政府在拟定和调节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征求消费者、经营者等各方面的意见的价格听证会,对调价必要程度、可操作程度进行讨论的程序制度。价格听证作为行政听证的一部分是对政府定价监督和约束的程序,有利于保障公众的切身利益,提升政府的价格决策水平,是我国价格决策走上民主化道路的必经途径。 二、价格听证的法律效力 价格听证实质上是政府在价格决策过程中的民意调查程序。听证会上所提出的意见和提供的材料仅是价格主管部门做出价格决策的参考依据之一。因此依据听证会而所做的听证笔录也仅是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参考,并不能直接对定价起决定作用。所以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没有确立案卷排他性制度。 三、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缺陷和弊端 价格听证是对价格调节的听证,包括价格上涨的听证,也包括价格下降的听证。但在现实当中价格听证普遍都是对价格上调的听证,使得价格听证沦为缝听必涨的“涨价说明会”,听证会形式化,成了某些利益集团操纵价格的“遮羞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