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发布时间: 2025-11-11 1:37:04 被阅览数: 215 次 作者: 丁橡雨 黄星华文字 〖 大 中 小 〗 自动滚屏(右键暂停)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是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进展起着关键的作用。由于二元金融结构的影响,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面临着比城市金融更复杂的局面。当前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不仅承受维护金融稳定的任务,还将承担起解决农村金融资源短缺,农村金额贫困的巨大挑战,对此,必须重视对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各项建设,保障农村金融的进展,推动农村经济的繁荣和农村社会的和谐进步。 一 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缺陷 我国当前农村金融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进一步进展,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 尚未形成成熟完善的监管法律体系首先,现有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不完备、系统性不强。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立法由《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农业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构成,其中均规定了金融监管问题。但这些立法中存在着众多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实际可操作性,而且监管内容简单化,滞后于金融业进展现状,并随着农村金融市场的不断进展,对一些新兴的金融业务、金融产品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对农村民间融资未实行法制化、法律规范化的引导,对高利贷只是依照传统社会公德来约束。而且从现行金融监管法律的整体结构上看,规章比重过大,实施起来缺乏权威性。另外,在构成现有金融监管法制体系的众多法律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部门规章的比重过大,实施起来缺乏权威性。同时,各法律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衔接性不强,有的彼此之间甚至存在重复或冲突现象。这些都势必影响到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和金融监管行为的公信力。其次,法律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不强。在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中,对市场准入、市场稽查、市场退出、谨慎性要求等基本上已经有所涵盖,但大多是原则性的简单规定,缺少相关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以市场退出的法律机制建设为例,尽管 2025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为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奠定了法律基础,但由于金融机构的特别性,该法的相关规定显得过于原则化而使其在现实中操作性较差,常常不得不由政府和中央银行实行行政性手段加以解决,弱化了法律在市场退出过程中的规制作用,增加了金融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