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路货买卖风险转移制度 一、路货买卖风险转移制度概述 (一)路货的概念 卖方在寻找到适合的买主之前,就把货物装上开往某一目的地的交通工具,在运输途中再寻找买家,与其订立买卖合同,出卖运输途中的货物或者作为中间商的卖方购买了已经装船运输的货物,当船舶在公海航行时,卖方把这些货物售予买方,待到货物到达卖方所指定的港口时由买方直接接受货物。此类货物,就称之为“海上路货”(Floating Cargo)。“路货”的出现反映了国际贸易中日益激烈的竞争,是国际贸易效率的要求。路货买卖实际上是单据交易。在此交易中,买方购买的是代表货物的单据,不在于交易货物本身。 (二)风险的界定 风险是一个含义广泛的常用词,在不同的领域里有不一样的解释。在 CISG 中,“风险”一词仅指承担风险责任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承担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责任,而不得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承担责任。?P 根据该种定义,我们可以把“风险”的本质特征归纳为货物的“意外损失”,是由不可归咎于任何一方的事由造成的,例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以及第三人过错等(可能会涉及到 CISG 第 79 条的免责事由,这里不做讨论)。自货物风险转移到买方时,因外来因素导致的货物毁损灭失以及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买方承担,然而,即使在货物风险转移后,卖方依旧必须对货物不符合同承担品质担保责任。 二、CISG 中路货风险转移制度评析 CISG 第 68 条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但是,假如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假如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之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 (一)一般原则――合同订立时风险转移 根据 CISG 第 68 条的规定,一旦路货买卖合同订立,货物就脱离了出卖人的实际控制,从订立合同时起,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 1964 年 4 月 25 日在海牙召开的 28 国参加的外交会议上通过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Conventionon Uniform Law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并没有规定此种风险的转移。然而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巴基斯坦等众多进展中国家对此表示不满,普遍认为这一规定使第三世界国家的资源流向发达国家,从而极大的损害了进展中国家的利益。最终各方在相互妥协中达成了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