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渔业条例 依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渔业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查处非法渔业行为,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和渔民的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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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资源的爱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开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开展,适应社会主义建立和人民生活的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养殖、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充分利用资源,踊跃开展养殖,合理支配捕捞,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增加投入,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开展
鼓舞依法开发利用荒滩、荒地从事水产养殖;鼓舞引进国内外资金、先进技术和人才从事渔业生产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渔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管理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渔业管理工作,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共同协商管理,或者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其次章 养殖生产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纳措施,鼓舞开展优质、生态、平安水产品养殖,爱护和合理利用有经济价值的水生生物资源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工作,并帮助有关部门做好无公害水产品认证工作
第六条 编制可用于养殖业的水域等的规划,遵照以下分工进展,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省内跨市、州可用于养殖业的水域等的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 (二)跨县(市、区、特区)可用于养殖业的水域等的规划,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共同协商编制,或者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