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轨时期亏损国有企业退出的制度分析国有企业亏损是人们已经讨论了多年的话题,人们为国有企业扭亏提出了各种良方妙药,都殷切期盼着国有企业能普遍扭亏为盈,但这个美好永远望却迟迟难以实现。当然,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盈亏变化是一种正常现象,即使原来效益较好的企业也会因技术、市场等原因在短期内出现亏损,甚至会一蹶不振,长期亏损下去,市场机制就是通过企业之间的优胜劣汰来推动经济进展的。但在我国现实中,许多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国有企业却难以从产业中退出,出现“劣不汰”现象,从市场经济规律来看,就不上一种正常现象本文拟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一下这种现象。一、制度安排的收益和成本 制度安排,按诺思的说法,是支配经济单位之间可能合作与竞争的方式的一种安排。安排可能是正规的,也可能是非正规的,可能是临时性的,也可能是长久的。一项制度安排的产生,可以提供一种结构使其成员的合作获得一些在结构外不可能获得的追加收入,或提供一种能影响法律或产权变迁的机制,以改变个人或团体合法竞争的方式。制度性服务与其他服务一样,它的获得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因此,一种制度安排的产生也要取决于它的成本和收益,只有在收益大于成本的前提下,才会产生。传统的成本—收益分析只考虑了生产费用,只要每一种投入的边际产品价值相等就可得到最优,但自交易费用理论被应用后,人们在制度安排的成本中就加入了交易费用。林毅夫指出,选择制度安排成本中还包括交易防哟功能,即组织费用、维持费用以及强制执行这种特别安排所包含的规则的费用。而且,由于制度安排是在制度结构中进行的,所以交易费用的大小还取决于其他制度安排实现它们功能的完善程度,最有效的制度安排是制度结构中其他制度安排的函数,它的效率极大地依赖于其他有关制度安排的存在。在生产和交易费用给定的情况下,能提供较多服务的制度安排只有在下面两种情况下可能产生:一种是成本的降低使新的制度安排变得合算了,一种是创新改变了潜在的利润。二、亏损国有企业退出的制度分析在上述制度安排的框架下,我们就可以来考察亏损国有企业难以退出的原因。从经济学的角度讲,任何企业从产业中退出都是有成本的,主要是沉没成本(沉没成本是指企业退出时,其设备等各种生产要素在无法转卖或只得按低于投资额出售时所损失的费用)。假如沉没成本过高(极端情况下是所有固定成本都为沉没成本),企业就会在收益不能弥补可变成本时停产,如固定成本中有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