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南中学全员聘用制试行条例通南中学全员聘用制试行条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的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符合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校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全员聘用制,是指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学校与受聘人员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制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那么,坚持学校自主用人、教职工自主择岗、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调控和监督的原那么。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校在职的全民事业编制人员及经劳动部门批准的临时工。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聘用合同由校长与受聘的教职工签订。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那么。 (一)经上级任命的校级行政领导干部,其任命通知视为签订了聘用合同。 (二)由上级任命或选举产生的学校党团组织书记和工会主席,其任命通知或选举结果批准文件视为签订了聘用合同。 (三)中层领导干部的聘用依据市教育局《关于做好中层干部聘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竞聘上岗,党委、校长室的聘任决定视为签订了聘用合同。 (四)其他教职工均与校长签订聘用合同。 (五)本条第 1、2、3 款的人员,任职期满后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又继续在本校工作的,按本条例签订聘用合同。 第六条 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条件; (三)工作酬劳、保险和福利待遇; (四)工作纪律; (五)聘用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 (六)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第七条 聘用合同期限:固定期限分为 1 年、3 年、5 年三种。聘用合同期限应由学校与受聘人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受聘人的法定退休年龄。 第八条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不因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终止或解除。 第九条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聘用期间,因特别情况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合同变更后,受聘人员的待遇也根据变更后的岗位作相应变动。 第十条 受聘人员须具备应聘岗位所需要的资格条件方可参加应聘竞争。应聘老师岗位的,须具备老师职业资格或符合有关老师职业资格管理过渡方法;应聘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