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第一条企业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国家发布的企业相关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
第二条发现与食品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时,要组织企业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及时做出反应,实施有效应对措施
第三条企业要及时向辖区质监局报告与企业有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
第四条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第五条企业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节 召回报告在不安全食品召回过程中,企业要落实报告制度,应向当地质检部门提交以下报告:1、 在确认食品应当召回时,应立即提交《食品召回措施报告》,内容包括:(1)召回食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批次以及涉及的产品数量:(2)停止生产的情况;(3)通知生产经营者的情况;(4)通知消费者的情况;(5)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6)召回通知记录情况;(7)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8)召回的预期效果;(9)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2、 根据召回的进展情况,应及时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企业对召回措施有变更的,应当在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中说明
3、 在召回时限期满 15 日内,提交《食品召回总结报告》
第四节 记录与档案1、企业应建立在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做好《投诉登记及处理记录》,如实记录被投诉的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批号)、投诉内容、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及针对投诉说实行的处理措施
处理结果等内容
2、 企业应保持对不安全食品召回全过程的记录,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处理方案等;同时,要建立召回档案,妥善保存召回、销毁的现场影像和各类书面证明等相关资料
出厂检验制度第一条食品出厂前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二条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可开展自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