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一、 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应对各药房、病区、手术室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固定基数做出规定,在药剂科备案。当固定基数改变时应经主管部门批准。二 、门诊药房应当固定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由具有麻醉药品调配资格的药师负责。三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和处方用量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四 、处方领取人和处方调配人应该认真核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五 、临床科室应当对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抱括使用日期、患者姓名、品名、规格、用药数量、执笔医生、执行护士签名(2 名)。专册登记保存 3 年。六 、门、急疹癌症痛苦患者或者中、重度慢性痛苦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首诊医生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病历,并要求签署《知情同意书》。七 、非长期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疹癌症痛苦患者。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八 、领取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需将原批号的空安瓶交回药剂科,并记录回收数量。九 、临床科室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对未用完的最小包装剩余药液进行销毁,销毁时应有两人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专项检查方案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暂行)〉并开展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25〕145 号,以下简称《通知》),为精心组织实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联合负责此次专项检查的指挥协调。各市药监局、卫生局要精心落实方案,积极组织、认真实施。此次专项检查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动,要按《规定》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同时统一步调、协调行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厅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市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及督查。二、明确工作目标,落实检查内容。要通过本次检查达到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监管、促进医疗机构自律,加强政策宣传、转变用药观念与扩大医疗使用,法律规范临床用药与调整盐酸哌替啶不合理用药机构等预期目的。专项检查前,要结合宣传贯彻培训《规定》,全面开展医师麻醉药品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