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矿业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建立法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财务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基础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司应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管理,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 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四条 公司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 公司会计工作采纳集中核算的组织形式,由财经部负责经济业务的总分类、明细分类核算、成本报表、财务报告的编制和分析等工作
会计核算一律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采纳“借贷记帐法”进行经济业务的账务处理
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原则
第二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财经部
并配备财经部主任、副主任,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根据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 财务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在单位内担任财务重要会计岗位工作时间不少于 2 年; 熟悉国家财经纪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要求
第八条 公司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
未取得会计资格证书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九条 公司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分为:财务部门负责人、出纳、往来结算、资金核算、财产物资核算、员工薪酬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总账报表、稽核、会计档案管理等
第十条 会计工作岗位,出纳岗位,一人一岗、其他会计岗位,一人多岗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的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的账目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