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房屋转租合同上海市房屋转租合同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二○○○年十一月印制特殊告知一、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包括公有房屋)出租后,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为
二、本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当按《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的规定,相互交验有关证件,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或租赁合同商定可以转租的条款和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等
其中,将承租房屋转租给外来流淌人员,转租人应出示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三、本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应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以爱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不办理登记备案,不得对抗第三人
四、凡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另一方不予协作的,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可持本合同,有效身份证明等有关文件办理登记备案
五、第2页共4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本合同文本系市房是资源局和上海市工商局依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制定的示范文本
其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转租双方当事人商定采纳
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全都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六、本合同文本可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购取
双方当事人使用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仔细了解各条款内容
如有不明确的,可向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房地产交易中心询问
七、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八、本合同的租赁关系由经纪机构代理或居间的,则租赁当事人应当要求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本合同的最终页签字、盖章
上海市房屋转租合同(合同编号:)合同双方当事人:转租方(甲方):受转租方(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