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速公路项目施工监理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为加强**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控制工期和工程费用,提高投资效益及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使施工监理工作法制化、标准化、法律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理工作的目标确保**高速公路整体建设项目质量等级达到优良,工程建设合同工期不延期,最大限度地节约工程投资,做到“质量好、进度快、投资省”
第三条 监理工作的原则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严格根据“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进行监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施工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岗位职责,严格检查审批制度,努力做好施工监理工作
第四条 监理单位资质承担**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具有交通部颁发的甲级(含临时甲级)监理资质证书,且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
业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的有关法规进行招标确定的监理单位
第五条 监理人员资格在**高速公路项目上从事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必须是由监理单位委派,同时与监理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关系
持有省级及以上监理培训证或监理证书
具体条件见招标文件相关要求
第六条 监理人员守则1、按监理原则、监理职业道德办事,遵守国家法律和当地政府的法规
2、遵守沿线群众的乡规民约,尊重沿线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3、不允许从事与监理项目有关的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等业务活动或做中间人
4、不得以个人名义向施工单位和个人借、要钱物或发生任何不正当的经济关系
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施工单位和个人索要业务咨询费,不准接受施工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给予的钱物
5、不得介绍亲友到施工单位承包工程施工
6、不得泄漏监理项目的商务机密
7、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在严格监理的前提下,尽力做好监理服务工作
8、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和业主的有关规定
9、在工作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