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条款合法性看我国车损险的“高保低赔”从条款合法性看我国车损险的“高保低赔” 【摘要】近年来,“高保低赔”问题逐渐成为公众对汽车保险行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论及这一现象时,舆论几乎一边倒地指责保险公司违反我国《保险法》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试图对高保低赔的合法性进行解释,提出解决问题、改善车损险现状的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车损险;高保低赔;误解;合法性 1 高保低赔误解的产生原因 车损险条款常有三种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新车购置价、实际价值、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赔偿方式如下:1
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发生部分损失时,在发生事故时被保车辆的实际价值内按核定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按实际价值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发生全部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车辆实际价值的较低者计算;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不超过事故发生时被保车辆的实际价值
若投保人选择后两种方式投保,在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时,仅能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发生损失后得不到足额赔偿就易造成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争议引起诉讼
2 高保低赔的合法性解释 车型保费的计算涉及经济学基础、数学、概率统计以及汽车方面的专业知识,不能单纯的从保费价格高低和赔付金额的多少来评判,要从保费和承保的风险以及赔付标准是否匹配来推断
1 足额投保不能认为是高保 车险有两个保额:部分损失的保额,按新车购置价来确定;全损的保额,按机动车辆实际价格确定
这是根据补偿原则,部分损失充分补偿,全损时不获利
基于大数法则的经营特点,为了降低产品的复杂程度并兼顾绝大多数情况公平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开发产品时采纳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两种责任合并确定保额的方式,但由此导致个别消费者的误解
这是定价基础,也是赔偿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