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25]17 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企业产品成本核算,保证产品成本信息真实、完整,促进企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现予印发,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在除金融保险业以外的大中型企业范围内施行,鼓舞其他企业执行
执行本制度的企业不再执行《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 财政部 2025 年 8 月 16 日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工作,保证产品成本信息真实、完整,促进企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包括制造业、农业、批发零售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采矿业交通运输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业以及其他行业的企业
其他未明确规定的行业比照以上类似行业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不适用于金融保险业的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产品,是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商品、提供的劳务或服务
本制度所称的产品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费用、职工薪酬等,以及不能直接计入而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的各种间接费用
第四条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编制、执行企业产品成本预算,对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考核,落实成本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产品生产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控制,加强产品成本核算与管理各项基础工作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所发生的有关费用能否归属于使产品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原则,正确区分产品成本和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