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颁布单位】 劳动部【颁布日期】 19951108【实施日期】 19951108【文号】 劳部发(1995)405 号【名称】 劳动部关于颁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法律规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养,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现颁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请仔细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劳动部。【章名】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以下简称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养,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第三条 企业必须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提倡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第四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全国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察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察职责。【章名】 第二章 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第五条 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第六条 厂级安全教育由企业主管厂长负责,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厂级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第七条 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车间级安全教育应包括本车间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第八条 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班组级安全教育应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第九条 企业新职工应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上岗工作。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企业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级或班组级安全教育。企业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