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中小学合格校建设与评估工作资料汇编二○○八年十一月教育部 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通知教体艺〔2025〕5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卫生局、财务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25〕7 号)的要求,为保障中小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保证广阔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在调查讨论、多方论证的基础上,讨论制订了《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本《标准》是国家对中小学校体育老师、体育场地器材、教学卫生 、生活设施、卫生保健室配备以及学生健康体检等方面的最基本要求,是教育检查、督导和评估的重要内容。现将《标准》印发给你们,作为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重要举措,列入当地学校整体建设进展规划之中,仔细组织实施。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应加强对本《标准》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对学校体育卫生基本条件不达标的,要限期整改。各地在《标准》实施过程中如出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教育部。附件: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育部 卫生部 财政部 二○○八年六月九日 附件: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25]7 号)要求,为保障中小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保证广阔中小学生健康成长,依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及现有涉及中小学建筑、教学卫生、生活卫生等方面的相关标准和政策规定,制订本《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民办中小学校)。本《标准》从体育老师、体育场地器材、教学卫生、生活设施、卫生保健室配备以及学生健康体检等方面明确了开展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所必不可少的条件,是国家对开展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最基本要求,是中小学校办学应达到的最基本标准,是教育检查、督导和评估的重要内容。各地应当根据本《标准》对中小学校进行核查,尚未达到本《标准》的,应积极制造条件,使其尽快达到标准要求。各地在新建和改扩建中小学校时,应当根据本《标准》进行建设和配备。少数因特别地理环境和特别困难达不到本《标准》规定的部分要求的地区,应制定与之相应的办法,确保学校体育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