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我国检察权之配置刍议我国检察权之配置 摘 要 我国宪法明确了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一元论”视角下的检察机关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均具有法律监督属性这一共性,是法律监督权的具体表现形式。检察权在横向上分为侦查权、公诉权和监督权;纵向上则关系到检察权能如何在检察院之间、检察官与检察院之间进行分配的问题。合理完善我国检察权之配置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使命得以实现的重要前提。 关键词 检察权配置 法律监督 诉讼职权 监督职权 作者简介:王贝宁,华东政法大学 2025 级诉讼法学讨论生,讨论方向: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1-160-02 在我国,法律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通过运用法律给予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公诉权和诉讼监督权,追诉犯罪和纠正法律适用中的违法行为来保障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正确实施的专门工作。而检察权的配置则是指宪法和法律如何界定检察权和其他国家权力的范围及相互关系,同时也包括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行使检察权的具体方式等内容。 《宪法》第 129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规定和法律监督的职能预设对我国现有检察权的配置产生了重要影响。围绕如何对我国检察权进行优化配置的讨论由来已久,其中最主要的争议集中在检察机关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的分配问题上。 一、人大与检察院法律监督的比较 讨论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时,有必要将之与人大的法律监督权作比较,两者的主要区别有: 第一,人大的监督是以一种“上对下”的方式行使权力,其本质上属于立法权的范畴,立法权是最高权力,是一级权力。而检察权是一种与司法权和行政权平行、独立存在的国家二级权力。检察监督是落实人大监督的一种具体形式。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立法权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在此框架下的检察权并不依附于任何一种权力之中,而是一种独立的法律监督权。 第二,人大的监督权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实施、防止行政、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依照宪法和法律,对国家机关实施的检查、调查、纠正、处理的一种强制性权力。但这种监督是会议监督而非常常性监督,实际中,人大不可能频繁召开会议进行监督,于是,同样具有监督功能的检察监督权,承担了将人大监督这一非常常性监督落到实处的重任,成为监督行政权和审判权的常常性手段。 第三,检察机关的监督是程序性,而非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