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五工程报价说明及附件5.1 第一节 工程报价说明5.1.1 合同形式5.1.1.1 本工程拟采纳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签约。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招标范围、报价要求和施工图纸,计算每一项目工程量并填报其单方综合单价,计算每一项目合价其金额并汇总形成工程投标总报价。开标后招标单位通过议标,最终与其中一家投标单位就承包价款与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后,签订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工程价表按合同结算。合同总价和各项目单方综合单价在整个施工期间及竣工结算期间,不再做任何调整,但本招标文件第5.1.3.1条约定情况除外。5.1.1.2 工程进度款支付根据监理公司和甲方核定的当月已完成工程量,乘以合同单方综合单价进行结算,并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支付进度款。5.1.2 报价原则和结算原则5.1.2.1 本工程采纳分项目单方综合单价的报价形式进行报价。该综合单价一旦经双方认可,则整个施工期包括工程竣工结算时均不作任何变动或增减、调整,不管其变动、增减、调整的理由如何充分(即使这种调整是依据国家或北京市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所颁发的文件要求),亦不得在单方综合单价之外再计取任何费用。该综合单价已被确切认为包含了施工方要完成该项目施工所要求的一切费用。5.1.2.2 本工程报价的原则是:“实际量、市场价、竞争费”。投标方按图计算项目实际工程发生量,乘以项目单方综合单价,合计成工程总报价。结算方式亦为:中标单位按单方综合单价中注明经招、投标双方认定的项目特征、工程材料型号及品质、质量、购入材料,按投标书中约定的施工范围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每个项目已完成实体实测表面积(不含附框的门窗框外围尺寸)计算其工程量,再乘以双方认可该项目的单方综合单价,得出单个项目的结算价。汇总所有项目结算价,则得出整个工程的总结算价。5.1.2.3 每个项目的工程量按已完成实体实测表面积(不含附框的门窗框外围尺寸)计量,再不附加任何有关工程项目的损耗率或折算系数。5.1.2.4 项目单方综合单价的形成。投标方根据每个项目内的项目特征及工程内容,参考北京市2001年建设工程定额的组价方式,将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之和,作为该项目的直接费,然后分别计取投标单位自行确定费率的临时设施费、现场经费、企业管理费、企业利润及税金,汇总全部费额就组成工程项目的单方综合单价。投标方报出的单方综合单价已包含了完成该项目工程内容所需的一切人工消耗及人工费、一切材料消耗及材料费、一切机械台班消耗及机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