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文档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四川荣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明中宇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XX)昆民四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XX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X年3月5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荣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贾志明及其托付代理人岳威、吴念胜,被上诉人中宇公司的托付代理人许文勇到庭参与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的事实是:XX年4月30日,中宇公司与荣星公司签订《车辆购置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合同》),其中第一条商定:“甲方(即中宇公司)将属本公司产权的十辆沃尔沃380型牵引半挂车作价每辆585000元,共计585万元转让给乙方(即荣星公司)
并由乙方连续在甲方进行卷烟运输经营”
荣星公司共计支付款项236万元,中宇公司已将全部车辆交与荣星公司
XX年12月23日,云南中烟物资配套公司(以下简称中烟物资公司)受中宇公司托付,与云南玉溪宏程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程公司)、荣星公司形成《会议纪要》,其中第一条商定“中烟物资公司打算从XX年起停止卷烟省外大路运输经营业1Word文档务,荣星公司挂靠中宇公司的十辆沃尔沃拖车全部转户到宏程公司,由宏程公司管理”;其次条商定“由中烟物资公司与玉溪红塔集团协商,将中烟物资公司原有的红塔集团5%卷烟大路运输业务转给宏程公司承运”;第三条商定“荣星公司欠中宇公司345万元由宏程公司代偿315万元,还款分两次,会议纪要签字还200万元,其余115万元在XX年6月30日以前偿还
余款39万元由荣星公司在XX年3月份以前归还”
第四条商定“宏程公司与荣星公司的挂靠、管理关系,由宏程公司和荣星公司自行协商后签订协议”
第六条商定“荣星公司全部车辆解除与中宇公司、昆明瀚宇烟草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宇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