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深基坑支护工程管理规定 2025-7-31 10:45:47 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深基坑支护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武建建管字 市建管各站办,各区建设局、建管站,有关建设、施工、勘察、设计及监理单位:现将《武汉市深基坑支护工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武汉市深基坑支护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为保障深基坑支护工程的安全和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维护邻近建(构)筑物和公用、市政设施的正常使用,避开和减少因深基坑施工引起的地质灾害,确保周边单位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27 号)及《湖北省深基坑工程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支护工程系指开挖深度超过 5 米或设有地下建(构)筑物的基坑勘察、设计、基坑支护、地下水处理、基坑监测等。 地下建(构)筑物和基础工程(含基坑土方挖填)应由主体工程施工企业总承包,建设单位不得随意肢解发包。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深基坑支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监测、施工单位(包括承担主体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 按规定应当招标的深基坑支护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投标,择优发包给一个具有相应勘察、设计、施工资质条件的投标人或者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的联合体。但已经过招标确定了总承包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不再进行施工招标。第四条 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和文明施工手续,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承担保护基坑周边环境安全的责任。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和监测单位,对邻近建(构)筑物的现状进行周密的调查、测绘或摄像,并作好详细记录。必要时应有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安全鉴定。深基坑开挖或支护施工完成后,因建设资金等问题可能造成其长期暴露或超过支护设计安全期而危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建设单位应主动回填,并承担因未能及时回填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第六条 建设单位宜对深基坑支护工程办理工程保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以减少工程的风险损失。 第二章 工程勘察、设计及监测第七条 从事深基坑支护工程勘察、设计、监测的单位必须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