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52 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为法律规范水利、水电、电力等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行为,根据《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983 号)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25〕10 号),我们制定了《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执行。附:《水电、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 国家进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二 OO 六年七月十日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水利、水电、电力等建设项目(下称“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行为,根据《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 号)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25〕10 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投资估算额在 500 万元及以上的水利工程编制项目建设书,可行性讨论阶段,电力工程编制初步可行性讨论、可行性讨论阶段(含核电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成果综合分析),以及水电工程预可行性讨论阶段的工程勘察收费。总投资估算额在 500 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三条 工程勘察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依法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勘察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第四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是勘察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收集建设场地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第五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基准价按本规定附件计算,上浮幅度不超过 20%,下浮幅度不超过30%。具体收费额由发包人与勘察人按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协商确定。第六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发生以下作业准备的,可根据相应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的 20%~20%另行收取。包括办理工程勘察相关许可,以及购买有关资料;拆除障碍物,开挖以及修复地下管线;修通至作业现场道路,接通电源、水源以及平整场地;勘察材料以及加工;勘察作业大型机具搬运;水上作业用船、排、平台以及水监等。第七条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可根据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