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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工程垫资款的若干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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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工程垫资款的若干法律问题在僧多粥少的建筑市场,垫资施工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所谓垫资是指:承包方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不要求发包方先支付工程款或者支付部分工程款,而是利用自有资金先进场进行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者工程全部完成后,由发包方再支付垫付的工程款。据某一大型建筑施工企业曾经就工程建设中的垫资施工问题作过的统计:该公司的垫资工程根据项目个数计算为 50%以上;根据施工造价算,垫资总额占合同造价的 20%左右。近年来业内就此问题也有一个流行甚广的推断:10 个工程 9 个垫;垫到正负零是客气的,垫到结构完工也不稀奇。可见,垫资现象在我国建筑领域广泛存在,具有普遍性。 一、工程垫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由于我国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一般均对垫资合同加以禁止,所以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承发包双方为了躲避政府部门监管、查处,用各种各样的手段把带资、垫资条款合法化。这些隐晦的垫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用黑白合同的形式来签订垫资合同或垫资条款 所谓“黑白合同”就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版本的合同,其中一份是中标合同,另一份是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合同。一般来说,经过招标、投标已经备案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严格监管,一般不会出现带资、垫资条款。所以为了躲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发包方在与承包方签订正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之前或之后,要求承包方用承诺书的形式或补充协议的形式签订垫资合同或垫资条款,这种“补充协议”或者“承诺书”就是所谓的“黑合同”。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21 条对“黑白合同”的效力是这么规定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2、用质量保证金的形式来签订垫资合同或垫资条款 在签订正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前或后,要求建筑商写一个承诺书或签一个补充协议,要求建筑商拿出一定数额的资金给发包人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结束以后再返还给建筑商。 3、用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的形式来签订垫资合同或垫资条款 《招标投标法》第 60 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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