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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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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制度浅析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制度 [摘要]:矿产资源利益的公平分配,是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一系列问题的关键,也是我国循环经济运行的巨大推动力。我国应立足于各利益主体的不同关注点,借鉴国外经验,构建矿产资源利益分配体系,完善税费制度及生态补偿机制,在制度层面上实现矿产资源利益的公平分配。 [关键词]:矿产资源 利益分配 制度 一、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及其制度概述 矿产资源利益,是指矿产资源作为国家所有财产的利益以及由于矿产资源的开发(包括勘探和开采等)带来的具有正外部性的经济利益和负外部性的环境利益。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是指矿产资源利益在社会利益主体之间的划分。 国内外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制度差异: 第一,矿产资源收益实现形式不同。各国在设计其矿产资源税费时,一般均对社会经济进展阶段、国情、矿情给予了充分的考虑。权利金、矿业权租金是各国普遍征收的,资源租金税各国的规定差异较大。在我国资源所有者收益具体表现为税费两种形式,主要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矿区使用费、特别权益金;国家管理者收益主要是勘查登记费和采矿登记费;企业经营者收益主要是资源开发投资的使用权收益,即投资回报。 第二,资源收益主体分配比例不同。国外权利金收入一般为资源所有者所有。对于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中,较多地考虑了开采矿山所造成的环境外部性,把相当一部分收益用于环境治理。而在我国资源补偿费是国家和地方按比例分享,矿产资源收益也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 极少部分用于矿产地的综合治理。 第三,矿产资源收益征收管理主体不同。由于权利金的计征与管理有别于一般税收的征管,是一个较为“专业”的领域,目前权利金的征收主体绝大多数国家都由代表所有人利益的政府矿业主管部门进行。我国的征收管理主体相对比较乱,税务机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财政部均有涉足。 二、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制度缺陷 我国虽然制定了矿产资源法,但并未对矿产资源税费征收进行细化规定,其法律依据的最高层次是行政法规,甚至涉及资源税的还是暂行条例,效力等级低使制度实效大打折扣。另税费征收环节的诸多问题, 在全国范围内往往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因此差异巨大的地方立法难免造成适用上的混乱。 (二)具体配套制度存在的问题 1、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缺陷 首先,我国矿产资源税费体系所调节的利益关系混淆,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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