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小型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程序暂行规定(意见稿) 第一章适用程序 第一条 本程序适用于乡镇、街道组织的单项工程估算(概算、预算)造价在 50 万元(不含 50 万元)以下,本级确定最低限额以上,使用下列资金的房屋建筑、市政(集镇)基础设施、交通、水利、能源等各类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一)符合《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江政发〔2025〕23号)第二条资金来源规定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建设项目;(二)社区居委会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或控股企业组织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条 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业主)已经明确;(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四)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有招标所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三条 小型建设工程招标一般应采纳公开招标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级领导班子集体审定,可以实行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一) 涉及河道清理、公路塌方滑坡等抢险救灾项目;(二) 防范、消除突发事件建设项目;(三)向上争取资金,上级要求完成时间特别紧迫的项目(招标方式征得上级同意);(四)涉及民生的房屋、集镇建设、水利、交通、能源应急及特别小型建设工程项目;(五)特别时期内,涉及市重点企业生产的基础工程项目;(六)党委、政府根据社会公益事业进展等需要决定的,且须在尽短时间内建成交付使用的项目
第四条 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标底一般应采纳明标底,一个工程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一个标段只能有一个标底,作为投标有效报价的最高限价
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原则上以核准的工程概算扣适当下浮额确定,下浮率参照《江山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江建设[2025]73 号)执行
招标人没有编制的工程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