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10) 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一节 重大诉讼和仲裁 11.1.1 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别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11.1.2 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实行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 11.1.1 条标准的,适用 11.1.1 条规定。 已根据 11.1.1 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11.1.3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起诉书或者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 (三) 裁定书、判决书或者裁决书; (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11.1.4 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二) 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1.1.5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二节 募集资金管理 11.2.1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11.2.2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设置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司还应当说明原因并提出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控制募集资金安全的措施。 11.2.3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 11.2.4 上市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1.2.5 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