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联邦官方购置条例 ------------------------------------------------------------------------------------------------------------------------ 颁布单位:瑞士联邦委员会 颁布时间:1996-01-01 瑞士联邦官方购置条例 (1996年1月1日起生效) 根据1994年12月16日联邦官方购置法第2条第23 段、第7条第2段、第10条第3段、第13条第23 段、第17,19条第2段、第20条第2段、第24条第1段和第35条第1段, 根据行政组织法第45条和第61条第1段, 根据1960年10月6日联邦邮政组织法第14条, 根据1944年6月23日的瑞士联邦铁路法第8条, 根据1991年10月4日联邦高等技术学校法第39条, 第2段以及1932年6月21日联邦酒精法第71条第7段, 瑞士联邦委员会兹颁布如下条例: 第一章 通 则 第1条 对象 本条例负责调整和处理: a根据1994年11月16日的联邦官方购置法发出的官方订单; b.联邦的其他采购事宜; c.设计和总包的竞争事宜。 第2条 有效范围 1. 本规定对隶属购置法的定户人及邮政企业和瑞士联邦铁路均有效。 2. 假如发出订货是为把订货对象转给或租给第三方而由此不享有特别和独有的权利,根据购置法第2条第2段d款本条例对邮政企业的汽车服务业没有效力。 3. 假如买方有下列行为,本条例对根据本条例第三章订货的邮政企业和军工企业以及瑞士联邦铁路均无效。 a其活动与第三方形成竞争; b把订货对象转给或租给第三方,而由此不能享受特别的或独有的权利。 第3条 服务性行业和建筑业 1. 附件1中所列行业被视为服务性行业。 2. 附件2中所列的地上、地下建筑工作被视为建筑业。 第4条 原则 提供货物、从事服务性行业和建筑业的工作要自由竞争。 第5条 审查权 1. 假如订货价值达到100万法郎,在无竞争情况下,买方与供货人可约定对核算拥有审查权。 2. 董事会对有根据的例外做出判定。 第6条 劳动保护规定的遵守与工作条件的保证 1. 买方要在合同中明确,供货人须做到: a.根据购置法第8条第2段b、c款必须遵守行动原则; b.令接受订货转让的第三方履行合同义务,根据购置法第8条第1段bc 条款遵守行动原则。 2. 专门的法律管理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劳动保护规定的遵守情况,买方可在成交前向该机构进行咨询。 3. 买方可要求对工作条件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