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图审查电气专业研讨会纪要内容一、供配电系统(含消防配电) (一) 条文部分 1、P3-4-2 GB50054-95 第 4.3.5 条:关于消防设备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问题: 掌握原则: (1)消防设备的专用配电线路的各级保护开关原则上不应装设作用于切断电路的热动或电子过载脱扣器,设计选型应予明确,如微型断路器、带热动或电子过载脱扣器的塑壳开关不适用。但对于容量小、工作时间较短的设备如防火卷帘,选择塑壳开关不合理时,允许采纳微型断路器,但应在满足短路保护前提下适当放大开关整定值; (2)消防设备电动机采纳热继电器或其他型式的过负荷保护时,仅当有备用设备,并能在过载时实现备用互投,才允许作用于切断电路。对单机设备过负荷保护只允许作用于报警电动机主回路的空开选择原则同第 1 点。 2、P-1-1-2 JGJ37-87 第 4.7.1 条:关于变配电室等电气用房直接上层不应布置卫生间、浴室、盥洗室等,若采纳隔板处理是否可行的问题: 掌握原则:(1)对于公共建筑内上述场所不应布置在变配电等电气用房的直接上层,也不允许采纳隔板处理; (2)对于变配电室等电气用房上方是住宅的工程,在确认建筑专业别无选择的情况下,允许采纳隔板处理,但隔板夹层内必须实行可靠的防水、排水措施。 3、P-2-5-17 GBJ16-87 第 10.1.1 条:关于用于确定消防负荷等级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是按总体的最大室外消防用水量,还是按单幢建筑物本身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为依据的问题: 掌握原则:服务于总体的消防设备,如消防水泵、消控中心或联体地下室的防排烟机等,应以总体中最大单体室外消防用水量来确定其负荷等级,而仅服务于单体本身的消防负荷可按该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确定。 4、P-2-5-17、18 GBJ16-87 第 10.1.3 条、GB50045-95 第 9.1.3 条:关于地下室排污泵可否视为消防设备?生活泵与消防泵共室布置时,生活泵可否与消防泵由同一电源箱放射供电问题: 掌握原则: (1)变配电房、柴油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内及消防电梯机坑内的排污泵,以及变配电设备机房所在地下层的排污泵(人防口部排污泵除外)按消防设备供电; (2)当生活、消防合用的水泵房为远离变配电所的独立建筑,允许两种水泵由泵房第一级配电箱分别放射式供电。其他情况下生活水泵不应由消防水泵专用电源箱供电。 5、P2-5-18 GB50045-95 第 9.1.2、9.1.3 条:有关高层建筑屋面消防电梯与正压风机、稳压泵、非消防电梯可否由同一双电源切换箱放射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