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七)八. 质量保证与现场监督体系 1.承包商的设计、施工文件,工程施工及工程应符合工程所在国国家法律规范、技术标准、各种规章和管理办法。 2.除非第二部分另有规定,承包商应根据合同的要求建立一套质量保证体系,以保证符合合同要求。在每一设计和实施阶段之前,应将所有方案的细节和执行文件提交业主代表。任何签发给业主代表的文件,须附有经签字的质量说明。 3.业主代表有检查、审查、检验、修正、认可的权利。 (1)在每一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之前,业主代表有权审查质量保证体系的任何方面,有权要求对其进行修正。 (2)业主代表有权对承包商编制的施工文件进行检查和批阅。每一部分已编制完毕可供使用的施工文件应由业主代表进行施工前的审核。在审核期限内,假如业主代表通知承包商,他的施工文件不符合业主要求中规定的标准,承包商应自费修正,并重新提交审核。 假如业主代表为实施工程的需要指令提供进一步的施工文件,则承包商在接到该指令后应立即编制。若承包商要对任何设计和文件进行修改,须通知业主代表,并提交修改后的文件供其审核。施工文件不经业主代表审核不得施工,施工必须按批准的施工文件进行。 (3)承包商应于施工前提供材料样品及资料供业主代表审核。 (4)在工程进行的任何地点,业主代表有权在制造、加工和准备期间,对按合同规定所提供的工程设备和原材料与工艺进行检查、审核与检验,并对制造进度进行审查。 (5)在包装、覆盖或掩蔽之前,承包商应及时通知业主代表。业主代表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进行审查、审核、测量和检验,不得无故拖延;也可通知承包商不需要进行上述工作。 (6)承包商应与业主代表商定检验工程设备及工程的时间与地点,业主代表应于 24 小时前将参加检验的意向通知承包商。如业主代表未于商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检验,或商定不参加,除非业主代表另有指示,承包商可着手检验。业主代表也应对检验数据的准确性予以认可。若检验通过,业主代表对应承包商的检验证书批注认可或就此颁发证书。 (7)承包商应为工程检验提供所需的全部文件和其他资料,以及提供检验所需要的协助、劳务、材料、电、燃料、备用品、装置和仪器。(8)经检查、审核、检验确定承包商的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规定,则业主代表有权拒收,并有权对其作再度检验。由于拒收和再度检验导致业主产生附加费用由承包商负担。4.竣工检验:(1)承包商提交了“竣工图纸”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