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九)七. 合同价格及支付1。“分包合同价格”指在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中写明的,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了分包工程的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应付给分包商的金额。 分包商对分包合同价格的正确性和充分性承担责任。但该价格通常不是最终的合同价格。分包合同为单价合同,分包合同工程量表中列出的工作量(报价的依据)仅是该分包工程的估算工程量,而不是作为分包商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所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最终合同价格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计算,而且还包括分包商有理由提出索赔所追加费用,及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对分包商的扣款。2.分包商应于每个月末后第七天(“规定日”),按承包商指定的格式向承包商提交一式七份报表。报表中说明分包商认为自己到该月底应该得到的款项,包括:(1)已实施的分包工程的价值。(2)完成属于分包合同工程量表中的其他项目,如分包商设备、临时工程、计日工作等。(3)已进场的分包商报价书中注明的材料和尚待安装的工程设备发票价值的百分比。(4)按分包合同规定,由于劳务费用,物价变化和由于法律变化对合同价格的调整额。(5)按分包合同规定,分包商有权得到的其他款项(例如分包商的费用索赔)。3.承包商应将分包商月报表所列款额纳入主合同规定的下一份承包商支付报表中。4.在上述“规定日”之后 70 天内或另行商定的时间内,承包商应该给分包商以支付,但应扣除以前已支付的款额和分包合同规定的保留金。5.在如下几种情况下承包商可以扣发或缓发当期分包工程款: (1) 月报表中的款额连同承包商认为分包商有权另外获得的款额总和,在扣除各项扣款和保留金后少于分包商报价书附录的最低支付限额。 (2)承包商按主合同向业主申请的当期支付额(包括分包商月报表的款额)在扣除主合同的保留金和其他应扣款后低于主合同所规定的最低支付限额,所以工程师在当期不对承包商付款。 (3)分包商月报表的款额没有被工程师所全部证明(签认),而这又不是承包商违约所致。 (4)工程师已向承包商开具了当期付款证书,但业主尚未向承包商支付上述全部款额,而这又不是承包商的行为和违约引起的。(5)分包商与承包商、承包商与业主之间就工程质量、工程量和上述分包商报表中的任何其他事项发生争吵。当发生以上情况时承包商应在合理的且不迟于上述款项应支付日期前,将扣发的和缓发的理由通知分包商。6.但根据主合同,承包商向工程师递交的最终报表中包含的分包商的款项不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