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二)第二节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合同的法律基础 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适用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
假如工程需要适用特别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则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合同语言 我国工程施工合同文件使用汉语
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一种以上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合同文本的范围 施工合同的构成文件及解释的优先次序如下(2
1):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合同文本中已经给出标准的合同协议书文本
投标书及其附件
本合同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是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条款
其条款号与通用条款相同,是对通用条款相关内容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本合同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制定,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它代表我国的工程施工惯例
本工程所适用的标准、法律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我国国家标准、法律规范的名称;(2)没有国家标准、法律规范但有行业标准、法律规范的,则约定适用行业标准、法律规范的名称;(3)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法律规范的,则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法律规范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法律规范
(4)国内没有相应标准、法律规范时,应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5)若工程使用国外标准、法律规范时,发包人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法律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经工程师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 (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8) 发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