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八)十
索赔,争吵与仲裁 (一)索赔程序 1
假如承包商依据合同规定,准备向业主索赔任何附加款项,他应尽快地在引起索赔的事件开始后28 天内将索赔意向通知业主代表
承包商应保持用以证明任何索赔要求可能需要的同期记录
业主代表收到通知后的,可对此同期记录进行审查,并可指示承包商保持进一步的同期记录
上述通知发出后 28 天内或业主代表同意的其他时间内,承包商应向业主代表送交一份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的金额及依据
当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时,承包商应按业主代表合理要求的时间间隔提交进一步的临时报告,当索赔事件的影响结束后 28 天内,承包商发出一份最终报告
承包商有权将业主代表认为应付的索赔金额纳入任何期中支付证书中
假如承包商提供的细节不足以证实全部索赔额,则承包商有权获得已被证实的那部分索赔额
最终索赔权的保留
对竣工时未解决的索赔事宜,承包商应该在竣工报表中提出,对于合同结束时仍未解决的索赔事宜承包商应该在最终报表中提出,否则业主不对承包商就合同和工程实施承担任何责任
(二)争吵的解决 本合同推举使用争吵裁决委员会(ARD)方式解决争吵
争吵裁决委员会: (1)组成
该委员会由一名或三名符合资格的成员组成,并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
除非合同双方事先商定并在合同中指明,否则合同生效后 28 天内,双方共同任命
假如由 3 名成员组成,则应由双方各提一名,由对方批准
第三位成员(作为主席)由双方协商任命
(2)人员任命应遵守下列总条件: 1)列入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出版的范例条款; 2)要求每位成员在被任命期间独立于合同任何一方; 3)要求裁决委员会行为公正,并遵守合同; 4) 包括双方(相互及对争吵裁决委员会)作出的保证: 在任何情况下,成员假如违反所接受任命的职责和合同则应承担责任; 合同双方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