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浆砌石工程施工10
1 工程概述本 标 工 程 砌 体 工 程 主 要 有 M10 浆 砌 石 护 坡 150m3 , M10 砌 砖20m3,PVCφ80 排水管 100m
2 砌石工程10
1 材料要求10
1 砌石(1)石料采自本标工程指定料场,选用材质坚硬新奇,无风化剥落层或裂纹,表面无污垢、水锈等杂质,用于表面的石材色泽均匀
(2)砌石体为毛石砌体,石料外形规格如下:毛石砌体:毛石应呈块状,中部厚度应不小于 15cm
规格小于要求的毛石(又称片石),可以用于塞缝,但其用量不得超过该处砌体重量的10%
2 砂、砾石砂浆采纳的砂料,要求粒径为 0
15~5mm,细度模数为 2
0,砌筑毛石砂浆的砂,其最大粒径不大于 5mm,砌筑料石砂料的砂,最大粒径不大于 2
3 水泥、水(1)砌筑工程采纳的水泥品种和标号应符合本技术条款第 9
1 条规定,到货的水泥应按品种、标号、出厂日期分别堆放,受潮结块的水泥应禁止使用
(2)应按技术条款第 9
2 条规定的用水质量标准,拌制砂浆
对拌和及养护的水质有怀疑时,应进行砂浆强度验证,假如该水制成砂浆的抗压强度低于标准水制成的砂浆 28 天龄期抗强度的 90%以下时,则此水不能使用
4 胶凝材料(1)胶凝材料的配合比必须满足施工图纸规定的强度和施工和易性要求,为确保胶凝材料的质量,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验确定
施工中承包人需要改变胶凝材料的配合比时,应重新试验,并报监理人批准
(2)拌制胶凝材料,应严格按试验确定的配料单进行配料,严谨擅自更改,配料的称量允许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水泥为±2%;砂为±3%;水、外加剂为±%
(3)胶凝材料拌和过程中应保持骨料含水量的稳定性,根据骨料含水量的变化情况,随时调整用水量,以保证水灰比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