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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利益衡量”在挂靠关系下劳动关系认定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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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利益衡量”在挂靠关系下劳动关系认定中的运用论“利益衡量”在挂靠关系下劳动关系认定中的运用 摘 要 “挂靠”是交通运输业常见的运营方式,对于挂靠车辆的司机和被挂靠的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对工伤认定的难点,而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中对此的认定也有所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很好阐释此种分歧,同时利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可以给此类案件的解决提供公正判决的途径,并对此类案件规则的形成起到指导的作用。 关键词 挂靠 劳动关系 利益衡量 法律解释 作者简介:张昕,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2025 级法理学专业硕士讨论生,讨论方向: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02-239-03 “挂靠”是我国交通运输业一种常见的运营方式,是指车辆实际所有人通过和有运营资质的交通运输公司订立合同,将所有车辆以被挂靠单位名义运营。目前对于此种行为尚无明确的法律法律规范来规制,挂靠车辆雇佣的司机的工伤认定案件频有发生。而挂靠关系的模糊使对于劳动关系的确定变得复杂,对工伤的认定因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不同而有所差异,同时涉及民事的赔偿和对行政行为的认定,实践中很多地区的法院做出了互相冲突的判决。如何认定挂靠车辆的驾驶员和被挂靠单位的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解决实践中判决的矛盾并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需要司法者运用法律方法,在法律有所冲突和模糊的情况下进行利益的衡量,进而得出公平的判决。 一、问题的提出 葛某和 T 市某公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货运公司)签订《挂靠经营合同书》,规定车辆所有权归葛某,但货运公司对该车进行经营管理,且以公司名义对外经营,于某受雇于葛某为该车辆驾驶员。2025 年 10 月,于某在停车场做出车准备时猝死,其妻李某向 T 市 A 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货运公司对于某进行工伤民事赔偿,该院民事法官认为根据劳社部发【2025】12 号《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某和货运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李某上诉至 T 市中级人民法院被维持原判。 此后,T 市劳动社会保障局根据法院判决对于某的死亡,做出不予受理工伤的通知书,李某向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所在的 T 市 B 区人民法院行政庭起诉,请求撤销不予受理的通知书。该院行政庭法官则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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