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中社会危险性考察条件之法理思考逮捕中社会危险性考察条件之法理思考 摘 要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其以剥夺犯罪嫌疑人自由的方式来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可以概括成无自由裁量权的逮捕和有自由裁量权的逮捕两种。其中有自由裁量权的逮捕必定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推断。关于社会危险性推断的参考要素,《刑事诉讼法》79 条给出了五种情况,但是其在法理权衡以及实际运用方面仍存在得商榷之问题。本文从逮捕制度设定的目的角度出发,探讨了不同推断条件在法理上以及在实际运用的侧重点上可能存在或已表现出的问题。 关键词 逮捕 羁押 反思 改革 作者简介:范明伟,烟台大学,讨论方向:中国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1-257-02 一、前言 刑事诉讼简言之就是指为了法律规范具体刑罚权的有无和范围所进行的司法程序,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实体正义的实现与刑罚的正确适用。而逮捕是指为了确保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亡或者干扰诉讼,将犯罪嫌疑人羁押于看守所,以限制其自由的强制措施。众所周知,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其使得犯罪嫌疑人与社会、家人、职业生活相隔离,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不仅失去了自由,同时也会对其造成严重的心理压力和其他方面的影响(名誉、人格、信用方面),其带来的痛苦与徒刑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在讨论我国逮捕的问题之前,我认为应当先明确“罪刑法定原则”,试问在“罪行法定原则”之下,在没有确定一个人有罪的前提之下就剥夺其自由是否值得商榷?假如实施逮捕的目的出现错误或者不当,不仅仅不会保证诉讼程序正当的进行(这已经违反逮捕制度最初的目的),同时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极大的侵害,届时司法的权威性也会受到严重影响。 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79 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诉讼法逮捕的目的可以归纳为下三点:(1)预防新的犯罪发生;(2)保全证据;(3)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为了达成上述目的,毫无疑问逮捕是最有效的手段,但在“罪行法定原则”指导之下,每个无罪的公民都应当收到无罪推定原则的保护,然为了上述目的的达成就以牺牲公民的自由作为代价,这是否值得商榷呢? 二、预防新犯罪发生之目的思考 (一)超越刑事诉讼法之目的 以避开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为目的的逮捕,在台湾被称之为“预防性羁押”,所谓预防性羁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