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管理办法附件三: 项目部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法律规范项目部资金管理,确保资金满足施工生产的需要,确保资金安全完整,特制定本办法。北京市内项目,财务及资金管理均由分公司财务部负责,外埠项目部应建立健全财会工作机构。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第二条 外埠项目部应建立健全财会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会计负责人与出纳,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三条 银行印鉴与票据管理。一般应由出纳人员保管票据,由财务负责人保管财务专用章,负责人印鉴应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保管,严禁由一人保管办理银行收付业务所需银行印鉴。第四条 银行账户。外埠项目部经公司的审批和授权,在工程所在地开立一个银行结算帐户。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应直接拨入项目部银行结算账户(除建设单位另有要求外)。第五条 银行存款。除应上缴的各项经费及代垫款项外,在工程未竣工之前,原则上不从项目部调出资金,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安全完整。第六条 现金。项目部现金收支的各种款项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办理,在规定范围内使用现金,较大金额的款项收支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为保证现金安全,项目部财务不得存放较多库存现金(一般不得超过 10000元),到银行支取或缴存现金金额超过 10000 元时,须有 2 人以上同行。财务部保险柜内不得存放私人财物。第七条 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应做到日清月结。财务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对帐单,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完整。第八条 资金的收付必须有合理合法的手续,支出必须经过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的审批。 第九条 工程价款结算与请、拨款。1、对建设单位工程价款结算及请、拨款。由项目部财务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预付款及验工计价款的结算、请款及催收工作。2、支付分包队伍工程款。(1)支付依据。对劳务分包作业队工程款的支付与工程价款结算应以分包合同及其施工预算和本次计价金额为依据(无以上依据,不得付款),并填写《申请拨款审批表》(详见附表 1)报送项目部,计划财务部按审批金额拨款。(2)支付规定。项目部对工程劳务分包队伍工程款的支付,应按验工计价拨付工程款,原则上不得预付工程款。对项目分部代付的材料款、水电费等应作为预付工程款核算,并在验工计价结算时及时予以抵扣。严禁超付工程款及未办理工程收方计价付款,以防止超付、潜亏挂账。对每次拨款须扣留不少于本次计价数的 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且退还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