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0~500kV 变电所无功补偿装置设计技术规定 Technical regulation ror designing or reactive for 330~500kV substations DL 5014—92 主编部门:能源部东北电力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施行日期:1993 年 10 月 1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1 条 本规定适用于 330、500kV 变电所内的 330、500kV 并联电抗器置,10~63kV 并联电抗器和并联电容器装置,0
8~20kV 静止补偿装置的新建程,扩建、改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规定不包括调相机
2 条 无功补偿装置的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根据安装点的电网条件、谐波水平、自然环境、运行和检修要求等,合理地选择装置型式,容量,电压等级,接线方式,布置型式及控制、保护方式,做到安全可靠、技术经济理和运行检修方便
3 条 遵照本规定设计的无功补偿装置,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和部的有关准、法律规范、规程和规定
第二章 系 统 要 求 第 2
1 条 系统的无功补偿原则上应按就地分区分电压基本平衡,以保证系统枢纽点的电压在正常和事故后均能满足规定的要求
2 条 变电所内装设的高低压感性和容性无功设备的容量和型式,应根据力系统近远期调相、调压、电力系统稳定、电压质量标准、工频过电压和潜供电流方面的需要选择
无功补偿装置应首先考虑采纳投资省、损耗小、分组投切的并联电容器组和低压并联电抗器组
由于系统稳定和满足电压质量标准而需装设静止补偿装置或调相机时,应通过技术经济综合比较确定
3 条 并联电容器组和低压并联电抗器组的补偿容量,宜分别为主变压器容量的 30%以下
无功补偿装置,应根据无功负荷增长和电网结构变化分期装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