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南乡中心学校“三残儿童”随班就读管理制度为了使我校随班就读工作管理科学化、法律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有 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此细则。 一、总则 1、开展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工作,是深化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 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需要,是对残疾儿 童少年进行义务教育的行之有效的途径, 也是提高民族素养的有力措 施。 2、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有利于残疾儿童就近入学,有利于提 高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有利于普教带特教,特教促普教,相互结 合,共同提高。 3、学校老师必须高度重视并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 作,使其逐步完善。 二、对象 4、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对象,主要是指智力、视力、听力 语言、肢体等类别的残疾儿童少年。 视力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条件应是:双眼最佳矫正视力等 于或优于 0。05 而低于 0 .03,而且没有其他残疾的低视力儿童少年。 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条件应是:双耳听力损失,其中 听力损失轻的一耳听力损失程度在 41—70 分贝,而且没有其他残疾 的重听儿童少年。 智力残疾儿童、 少年随班就读的条件应是: 智商 (IQ) 值在 50—70 之间,而且没有其他残疾的轻度弱智儿童少年。 5、招收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应当对其残疾类别和程度进 行检测鉴定和筛查,未经严格鉴定的儿童不得视为随班就读对象。 (1)视残儿童:经医院鉴定或以残疾证为准。 (2)听残儿童:经医院鉴定或以残疾证为准。 (3)肢残儿童:经医院鉴定或以残疾证为准。 (4)对智残儿童少年的确认一定要慎重,一般先由家长和或教 师提出名单,经校领导批准,由学校特教资源室筛查. (5)智残儿童少年的鉴定或筛查结论,仅作为对其实行特别教 育方式的依据,不得移作他用。其姓名和档案材料应该严格保密,由 有关干部和任课老师掌握,不得在学生中扩散。 (6)对经过鉴定的残疾儿童由学校干部共同确定,并报上级批 准为随班就读对象。 (7)智残儿童少年凡经过复查,智商达到正常值时,不得再视 为随班就读对象。 三、入学 6、学校依法接收本校服务范围内能够在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 随班就读服务,不得拒收。 四、报批 7、每年 9 月份各校要将残疾儿童名册和接收教育情况上报教育股审批,对新增的随班就读学生一律要交验有关证明的复印件. 五、 建档 8、随班就读学生一经确认,资源室必须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其 内容包括: (1) 残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