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49 号颁布日期:19940226 实施日期:19940901 颁布单位:国务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进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 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进展,鼓舞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进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进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讨论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 100 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 100 张以上的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