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文号)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置审批第三章登记与校验第四章名称第五章执业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239称《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西医、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以及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单位等设立的开展诊疗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求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驻皖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细则》及本办法管理
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240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驻皖后勤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向驻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驻皖部队编制内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须报所在地的行署、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设置审批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一般每五年修订一次
第八条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其它手续
第九条医疗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241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