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管理条例》全文2025 年 3 月 31 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 2025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优先进展,法律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维护城市公共交通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公众绿色出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划、建设、运营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在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车和客运服务设施,根据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价格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出行服务的活动.第三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是为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方便公众、安全便捷、绿色进展的原则。第四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是进展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责任主体,应当在设施建设、用地安排、路权分配、财税扶持等方面优先保障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进展,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城市公共汽车出行。鼓舞社会资本参加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引导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规模化经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进展需要,推动城乡公共汽车客运一体化。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进展需要,科学规划线网布局,优化重要交通节点设置和方便换乘,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与轨道交通、个体机动化交通以及步行、自行车出行的协调,促进城市内外交通便利衔接和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进展。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规划草案,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并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布。第七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地。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和预留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