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法律规范》JGJ147—2025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法律规范》JGJ147-2025 经建设部 2005 年 1 月13 日以建设部第 304 号公告批准,业已发布
为便于广阔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法律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法律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监管部(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莲路 1 号;邮政编码:100055) 1 总则 1
1 本条规定了制定本法律规范的目的
2 本条规定了本法律规范适用范围
3 本条规定了建设单位的资格、施工单位的资质、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4 本条规定了从事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对拆除工程施工负全面责任
2 一般规定 2
1 本条规定了项目经理及安全员的职责
安全员的设置人数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十九条或有关规定执行
2 本条规定的施工单位所编写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应有针对性、安全性及可行性
3 本条规定的安全距离对建筑而言一般为建筑的高度;安全隔离措施是指临时断路、交通管制、搭设防护棚等;硬质围挡是指使用铁板压制成型材料、轻质材料、砌筑材料等,保证围挡的稳固性,防止非施工人员进行入施工现场
4 本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
5 本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第 375 号令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制定
7 本条规定的机具包括风镐、液压锯、水钻、冲击钻等
9 本条规定的消防车道宽度应不小于 3
5m,充足的消防水源是指现场消火栓控制范围不宜大于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