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课程教案一、建设法规概论1
工程法律关系构成的三要素及其内容 (1)主体,a
国家机关: 权利机关――人民代表大会, 行政机关――a)国务院、 b)各级人民政府、 c)国家各主管部门;b
社会组织: 投资建设方,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 监理、审计、招投标代理 等单位, 银行;c
(2)客体,土木工程的对象,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务, 表现在――a)财(建设资金、货币)、 b)物(建筑物、材料、设备、机械)、 c)行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 d)非物质财宝(方案、专利 等)
(3)内容, 建设权利、建设义务 的具体表现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 (1)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主体A与主体B签订了合同,主体双方就产生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此时受法律法律规范调控的法律关系即告产生)
(2)法律关系的变更: 1) 主体变更(主体变,相应权利义务也不变,也称为合同转让)
2) 客体变更,是指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发生化(范围变更、性质变更)
3) 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变更,必定导致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即内容的变更
(3)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包括,1) 自然终止(法律关系所法律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履行); 2) 协议终止(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某类工程建设法律关系法律规范的权利义务); 3) 违约终止(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法律关系法律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
工程建设的法律行为(1)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按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为依据分为两类, 1) 事件(指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自然现象), 2) 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
(2)法律行为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