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高速公路养护行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提高高速公路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和《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和监督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养护,包括高速公路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高速公路改建工程根据规模和性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由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机制和制度,加强监督指导,不断促进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的提高。第四条 高速公路养护由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的经营企业和利用贷款、有偿集资建成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事业单位,以及非收费高速公路管理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负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交通运输部门制定的养护技术法律规范、操作规程和标准,做好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第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采纳先进、环保的养护技术、材料和科学的管理方法,重视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在养护工作中的应用,提升养护科技含量,大力推动机械化养护,不断提高养护效率和养护质量。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六条 高速公路应当实行常常性、及时性、预防性和周期性养护,保障高速公路常常处于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桥涵、隧道构造物及沿线设施完好,标志、标线齐全、法律规范等良好的技术状态。第七条 高速公路机电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通信系统、供配电系统)、服务设施、交通安全设施维护,应当遵循“保障安全、优化服务”的原则,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法律规范要求进行维护,及时维修和更换损坏部件,保持系统、设施常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八条 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明确高速公路养护与检查标准,建立高速公路技术状况定期评价制度,每年对高速公路技术状况进行评价认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结合高速公路运行年限、交通量状况和实际运行情况等因素,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提出养护意见。第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养护管理体系,落实养护管理人员和必要的养护设备、经费,保证养护工作正常开展。第十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